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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見
作者:   發布時間:2013/11/5 15:59:00   瀏覽次數: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我省公共交通發展取得顯著成效,行業規模持續擴大,服務質量明顯提升,人民群眾出行更加便捷。但隨著我省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交通擁堵、公共交通供給能力不足、資源環境壓力加大等問題日益突出。根據《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和《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要將公共交通發展放在交通發展的首要位置,在城鄉規劃、用地保障、財政政策、資金安排、設施建設、交通管理、技術裝備等各方面支持公共交通優先、可持續發展。
  二是方便群眾。把改善公共交通條件、方便群眾日常出行作為重要原則,推動網絡化建設,增強供給能力,優化換乘條件,提高服務品質,確保群眾出行安全可靠、經濟適用、便捷高效。
  三是綠色發展。按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大力發展低碳、高效、大容量的公共交通系統,加快老舊車輛特別是黃色環保檢驗標志車輛(以下簡稱“黃標車”)的更新,加快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倡導綠色出行。
  四是因地制宜。根據城鄉功能定位、發展條件和交通需求等特點,科學確定公共交通發展目標和發展模式。明確公共交通的主導方式,選擇合理的建設實施方案,建立適宜的運行管理機制,配套相應的政策保障措施。
  五是科學銜接。突出公共交通在城鄉總體規劃中的地位和作用,按照科學合理、適度超前的原則編制城鄉公共交通規劃,加強與其他交通方式的科學銜接,推進城市公共交通與城際公共交通、城鄉公共交通的協調發展,提高一體化水平,統籌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組織管理,引導城鄉空間布局的優化調整。
  六是規模經營。整合優化公共交通資源配置,推進公共交通企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提高行業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二、發展目標
  用5年時間,通過提高運輸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增強公共交通競爭力和吸引力,構建以公共交通為主的城市機動化出行系統,同時改善步行、自行車出行條件。發展多種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建設綜合交通樞紐,優化換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點覆蓋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擔比例,確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統中的主體地位。
  市區人口300萬人以上的城市,基本建成以公共汽(電)車為主體、軌道交通和快速公共交通系統(BRT)適度發展的公共交通服務網絡,城市萬人擁有公共交通車輛達到18標臺,中心城區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60%以上;市區人口100-300萬人的城市,建立以公共汽(電)車為主體的公共交通服務網絡,城市萬人擁有公共交通車輛達到15標臺,中心城區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50%以上;市區人口100萬人以下的城市,基本建成覆蓋城鄉的公共交通服務網絡,城市萬人擁有公共交通車輛達到12標臺,中心城區公共交通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40%以上。
  城市公共汽(電)車專用道網絡初步形成;公共汽(電)車平均運營速度不低于15公里/小時;基本實現中心城區公共交通站點500米全覆蓋;公共汽(電)車進場率達到70%以上;綠色環保型公共交通車輛快速發展,新增公共交通車輛全部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清潔能源和新能源公共交通車輛的比重達到60%以上;對中心城市周邊縣(市)實現公共交通適度延伸,提高覆蓋率,滿足城鎮化、城鄉一體化的要求。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規劃調控。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在對城市交通現狀、需求和發展前景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以公共交通支撐和引導城市發展的模式,科學制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公共交通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明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原則,統籌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種交通資源。城市公共交通規劃要科學規劃線網布局,優化重要交通節點設置和方便銜接換乘,落實各種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加強與個體機動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車出行的協調,促進城市內外交通便利銜接和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規劃確定的停車場、保養場、首末站、調度中心、換乘樞紐等設施,應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確保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預留,其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以劃撥方式供地,不得侵占、挪用或轉讓。城市公共交通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管理,不得擅自變更。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
  提升公共交通設施和裝備水平,提高公共交通的便利性和舒適性。積極發展快速公共交通系統(BRT)等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科學發展城市軌道交通,加快調度中心、停車場、保養場、充電站、加氣站、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的建設。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納入城市建設和改造計劃;城市道路、居住區、商業區和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城市建設項目,應當同時規劃建設相應的公共交通設施,并實現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配套建設港灣式停靠站,并完善站臺、候車亭等服務設施。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進行前期審查和后期驗收,未按規定配套建設公共交通設施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驗收。
  加快建設城市綜合交通換乘樞紐及步行道、自行車道、公共停車場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充分發揮換乘樞紐在城市交通、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中的關鍵作用,實現城市公共汽(電)車、軌道交通、出租汽車之間的方便換乘。根據公共交通車輛規模,合理配置相應的停車場站,逐步消除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公共交通車輛的現象。鼓勵發展自行車駐車換乘和公共自行車系統,軌道交通車站、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和集散量較大的公交車站應盡可能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和存取點,并為自行車駐車換乘提供良好和方便的條件。
  (三)加大政府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共交通發展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體系,逐步加大對公共交通建設的支持力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的發展。城市公共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金中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部分,優先用于城市道路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政府財政投入的資金應重點用于公共交通規劃確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綜合交通樞紐、停車場、首末站、港灣式停車站、保養場、調度中心等設施的建設,以及車輛的更新和設施維護。省級財政要積極支持公共交通樞紐建設,鼓勵公共交通企業提前淘汰黃標車及購置節能與新能源、清潔能源公共交通車輛。城市人民政府財政要確保公共交通發展資金占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支出比例在5%以上。
  對公共交通行業實行稅費優惠政策。免征公共交通車船的車船稅;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2015年12月31日之前新購置的用于城市內運營的公共汽(電)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對公交站場運營用地按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城市綠化補償費;落實對公共交通行業的成品油價格補貼政策,確保補貼及時足額到位;對符合現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按國家規定實施電價優惠。
  (四)加強公共交通用地保障、監管和綜合開發。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要與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公共交通規劃相互銜接,優先保障公共交通設施用地。加強公共交通用地監管,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場站設施,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已改變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應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規劃確定的公共交通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拆除、改建、遷移、占用公共交通設施。
  對新建公共交通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交通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綜合立體開發,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彌補運營虧損。
  (五)拓寬投資渠道。
  按照市場化的要求,推進公共交通投融資體制改革。支持公共交通企業利用優質資產,通過特許經營、戰略投資、信托投資、股權融資等多種形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在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開展與運輸服務主業相關的其他經營業務,改善企業財務狀況,增強市場融資能力。要推進銀企合作,創新金融服務,為公共交通發展提供優質、低成本的融資服務。
  (六)保障公共交通路權優先。
  優化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設置,逐步提高覆蓋率、準點率,改善公共交通通達性和便捷性。科學設置公共交通優先車道、專用車道、路口專用線、單向優先專用線等,調整公共交通車輛與其他社會車輛的路權使用分配關系,提高公共交通車輛運營速度和道路資源利用率。在現有基礎上,單向3車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以及有條件的主干道要辟建公共交通專用道,市區新建、改建的主干道也要同步規劃、建設公共交通專用道。
  科學設置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車輛感應信號系統,擴大公共交通信號優先范圍,逐步形成優先通行網絡,保證公共交通車輛道路優先通行權,減少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時間;建立公共交通優先車道監控系統,加強優先車道和優先通行信號系統管理,在擁堵區域和路段取消占道停車,保障公共交通專用道暢通;配套設置清晰、直觀的公共交通優先車道標志標線等標識系統,使公共交通流與其他交通流明確區分。
  (七)推動綠色公共交通發展。
  大力發展大容量、低能耗、環保型公共交通方式和公共交通車型,提高公共交通車輛安全性和舒適性。新購置的公共汽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著重推廣清潔能源車輛和新能源車輛應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車輛,對公共交通企業提前淘汰黃標車并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補貼。推進現有公共汽車雙燃料改造,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大中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清潔化。
  (八)推動城鄉客運公交化發展。
  從統籌城鄉發展、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的高度,積極適應城鎮化的要求,加快城鄉客運資源整合。有條件的縣(市),在確保行業穩定的前提下,參照城市公共交通的運營模式、服務標準、票價、扶持政策,對農村客運線路實行公交化改造。科學制定城鄉公交化發展規劃,逐步擴大農村公共交通線網通達深度和覆蓋面,積極推進集約化經營,推行公交化運營模式,逐步建立城鄉客運一體化服務體系,在更大范圍內讓更多農村群眾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務。
  實行公交化運營的農村客運,道路、站點、車輛、行駛線路、市縣財政補貼等參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促進公共交通與其他客運形式協調發展。
  協調公共交通與長途客運、鐵路客運、航空客運等的關系,建立科學合理的綜合交通體系,促進各種交通方式共同發展。統籌考慮公共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客流關系,規劃建設與長途汽車站、火車站、機場、港口客運站規模相配套的公交停車場站和綜合樞紐等公交基礎設施,實現各種交通方式之間的無縫銜接,方便群眾出行。
  (十)提高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改造傳統的管理模式,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將公交智能化建設納入城市信息化建設體系,按照智能化、綜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進信息技術在公共交通運營管理、服務監管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應用,重點建設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車輛運營調度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積極建設公共交通綜合信息平臺和公共交通線路運行顯示系統、多媒體綜合查詢系統、乘客服務信息系統,加強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統的信息共享和資源整合,提高服務效率。進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移動支付體系建設,推廣普及公共交通“一卡通”,加快其在城市不同交通方式中的應用;逐步完善標準,實現跨區域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互聯互通。
  四、保障措施
  (一)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規劃、物價、審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工作責任制,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共同落實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完善公共交通補貼機制。設定科學的公共交通價格體系。財政、物價和交通運輸部門建立規范的企業成本費用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核定企業的合理成本。遵循補貼成本、合理收益、節約資源、公平負擔的原則,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和交通供求狀況,根據服務質量、運輸距離以及各種公共交通方式合理比價等因素,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對公共交通實行低票價制,充分利用價格優勢,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和運行效率。建立規范的公共財政補貼機制,明確財政補貼的范圍、標準、發放程序、監督管理等具體問題,將公共交通補貼工作制度化,保障公共交通企業實現合理水平的經濟效益,建立公共交通行業良性發展機制。制定具體的財政補貼政策,對企業因價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虧損,以及公共交通企業承擔的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免費乘車,學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車等社會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補貼。
  (三)推行交通綜合管理。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有效調控、合理引導個體機動化交通需求。嘗試實施不同區域、不同類型停車場差異化收費,建設駐車換乘系統等需求管理措施,加強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逐步建立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大力推廣出租汽車電話約車服務,方便群眾乘車,減少空駛,提高車輛的利用效率。落實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并作為項目實施的前置性條件。嚴格落實公共交通配建標準,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大力加強公共交通和綠色出行的宣傳和引導。
  (四)加強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的理念。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將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落實到政府、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企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切實加強公共交通的安全監管,完善安全標準體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制定應急預案。重大公共交通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和工程標準,保證合理工期,加強驗收管理。公共交通企業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要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規范,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大經費投入,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要求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實施車輛維修和報廢制度,增強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規范技術和產品標準,構建服務質量評價體系。要高度重視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安全,強化風險評估與防控,逐步完善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和試運營審核及第三方安全評估制度。
  (五)加強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深入開展公共交通行業文明服務和創建城市公交先進城市、文明單位以及先進模范人物活動,大力倡導愛崗敬業、服務群眾、乘客為本、安全至上的行業風尚,弘揚尊老愛幼、助人為樂、文明禮貌的社會美德。強化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鼓勵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競賽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大力宣傳和逐步推行《山東省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規范》,提高服務質量,做到服務優質、秩序優良、環境優美,使公共交通成為展示城市文明的窗口。
  (六)保障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工資與企業社會效益相關聯、與勞動力市場價格相適應的穩定增長機制,保證公共交通企業職工平均收入不低于當地在崗職工平均收入水平。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保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約定的各項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的落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保護從業人員身體健康。
  (七)完善重大決策程序。推進公共交通重大決策法制化、民主化、公開化。做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為公共交通的資金投入、土地開發、路權優先等扶持政策提供法律保障。規范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重大決策程序,實行運營價格聽證制度,充分采納社會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建立公共交通運營成本和服務質量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八)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績效評價制度,通過公眾參與、專家咨詢等多種方式,對公共交通企業服務質量和運營安全進行定期評價,結果作為衡量公交企業運營績效、發放政府補貼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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