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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市公共交通車輛乘車規定
作者:   發布時間:2022/7/29 9:57:22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暢通,維護城市公共交通車輛乘坐秩序,根據《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38號令)、《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建設部、公安部令第3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乘客,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乘客應當遵守社會公德,講究文明禮貌,服從乘運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第四條  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的乘客必須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須在站臺或者指定的地點依次候車,不準在車行道上候車,待車停穩后先下后上(乘坐無人售票車應前門上,后門下),依次登乘,不準強行上下;

  (二)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者優先上車,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三)行動不便者乘車須有人陪護;

  (四)赤膊者、醉酒者、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謝絕乘車;

  (五)嚴禁攜帶寵物、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物品者乘車;

  (六)乘車時不得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躺、臥、占據和蹬踏座席;不準打鬧、斗毆;不準自行開關車門;不準破壞設備、設施及公交載體廣告;不準進行其他妨礙車輛行駛、停靠和乘車安全的行為;

  (七)在車輛運行中,不準進入駕駛部位和其他有礙安全的部位,不得與駕駛員閑談;

  (八)在車內禁止吸煙,不準向車內外吐痰、亂扔雜物;

  (九)車輛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乘運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車輛。

  第五條  乘坐公共交通車輛的乘客必須遵守下列票務管理規定:

  (一)主動照章購票(乘坐無人售票車需自備零鈔,主動投幣,禁止車內收取其他乘客票款兌零),刷卡者出示有效乘車證件,并接受乘運人員的檢查;

  (二)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兒童須購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兒童乘車,超出免費攜帶兒童人數的購成年人同程票。兒童集體乘車,應按實際人數購成年人同程票;

  (三)每名乘客可免費、攜帶一件重量15公斤(含15公斤)或體積0.10立方米(含0.10立方米)的物品。攜帶重量15—50公斤(含50公斤)或0.10—0.15立方米(含0.15立方米)的物品須購同程票一張。攜帶重量超過50公斤或體積超過0.15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5米物品的謝絕乘車;

  (四)車票限當次乘車有效,但乘運人員安排換乘的,所持車票繼續有效。

  第六條  持IC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乘客須遵守IC卡使用管理規定。IC卡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或余款不足時,應主動購票乘車。

  第七條  乘客對所攜帶物品應妥善保管,不得妨礙其他乘客。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單位對乘客給予補票或者數倍補票的處理;

  (一)無票或持廢票乘車的,按始發站至下車站票價的10倍補票;

  (二)乘坐無人售票車不投幣、投幣不足、投殘幣、投假幣的,按應投幣額的10倍補票;

  (三)越站乘坐的,按全程票價補票;

  (四)持偽造IC卡乘車者,除按所乘線路最高票價10倍補票外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借用專用IC卡乘車的,按所乘線路最高票價的10倍補票,并將卡收回。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設備、設施損壞或者乘客、乘務人員財物損失、人身傷害的,由經營城市公共交通車輛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賠償經營損失,并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依法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利事素國的乘客對乘運人員違反工作職責和違法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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